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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孩子在餐廳玩蹦床受傷致殘,誰負責?

    發布于:2021-3-24 11:51:00  瀏覽:38489次

    為吸引顧客,現在越來越多的商場餐廳會選擇安放兒童游樂設施,這些游樂設施在給孩子們帶來快樂的同時,也暗藏了一些安全隱患。近日,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地區塔城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5歲兒童因蹦床致十級傷殘的身體權糾紛案。

    案情簡介

    2019年6月14日,塔城市民金某領著5歲的兒子小童(化名)到一蛋糕店就餐,期間,兒子到餐廳兒童樂園內的蹦蹦床上玩耍。

    原本應該是一段愉快的時光,可是正在玩蹦床的小童,被一同游玩的11歲的小學生孫某(化名)撞倒受傷,立即被送往醫院治療。后被醫院診斷為右側尺橈骨開放性骨折、右前臂橈神經損傷。經鑒定,小童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。

    金某將蛋糕店經營方、孫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,要求雙方共同賠償醫療費、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5萬余元。

    小童是怎么受傷的?

    監控視頻顯示,小童在蹦床玩耍時,因一旁孫某跳躍動作過猛彈跳過高,造成一同跳躍玩耍的小童未站穩而摔倒受傷。

    法院審理

    小童的受傷與被告的過猛跳躍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,且《兒童樂園須知》上標明提供服務的對象是1.2米以下的兒童,被告孫某已經是11歲的兒童,身高超過1.2米,其監護人不應讓他進入該蹦床玩耍,未履行監護人責任,故對原告的受傷承擔主要責任。

    蛋糕店作為經營機構,雖然提供的是免費的娛樂設施,但是這種服務也是吸引顧客消費的一種方式,有責任進行安全防護。兒童在游樂設施內玩耍,難免會發生意外和事故,蛋糕店沒有安排專門安全人員在場進行提醒和防護,同時,蛋糕店也未安排專人對進入蹦床玩耍的孩子進行核實年齡、身高、體重等,未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,對該損害的發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。

    小童事發時年僅5歲,為無行為能力人,金某作為小童的監護人應當妥善看護,保障其人身安全,但事發當時金某正在看手機,并未盡到監護職責,對事故的發生也有責任。

    最終,法院對本案的責任劃分作出了一審判決。判決被告孫某監護人承擔60%責任,蛋糕店經營方承擔20%的責任,原告承擔20%的責任。

    法官說法

  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十六條規定,侵害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,應當賠償醫療費、護理費、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,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。造成殘疾的,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。造成死亡的,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。

    第二十六條規定,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,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。

    第三十二條規定,無民事行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。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,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。

   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,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。不足部分,由監護人賠償。

    第三十七條規定,賓館、商場、銀行、車站、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
   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;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,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。

    法官提醒

    帶孩子在娛樂設施上玩耍時,父母一定要做好以下幾點:

    一、選擇去正規的游樂場所玩耍,玩耍之前,家長要檢查娛樂設施固定是否牢靠,經營方是否有對涉及安全的事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,并是否備有急救藥品,是否有安全保護人員在場。

    二、年齡較小的孩子在玩耍時,家長要陪同,對孩子進行必要的安全提醒,避免作出危險動作。

    三、孩子在活動時,不得食用任何食物,以免造成食物卡喉。

    四、孩子進行運動量較大的活動時,建議連續活動時間不超過10分鐘,并且強度不宜過大,防止因缺氧、脫水對孩子造成傷害。

    五、要避免年紀、體重差異較大的孩子一起玩耍,防止孩子在運動時發生意外。


    來源:新疆平安網
    責任編輯:尹廣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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